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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劃定康芮颱風警戒區-自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22時起至113年11月1日8時。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第1項第2、3款規定。
 
公告事項:
1.茲為因應康芮颱風災害防救需要,特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楊文科劃定旨揭區域為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範圍,特予公告。
2.違反本公告者,將依災害防救法第55條第2款(第3款)規定舉發及開罰。
3.附旨揭警戒區域公告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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