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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新竹縣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新竹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辦理本縣災害防救會報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三)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與修訂等相關事宜。
(四)協助本府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劃。
(五)本府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正建議。
(六)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七)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之推動。
(八)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統之推動。
(九)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治應變訓練之規劃及防災教育宣導之督導。
(十)本縣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十一)本縣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暨演習。
(十四)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交辦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本縣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縣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本辦公室設減災規劃組、整備應變組、調查復原組及資通管考組,各組組長分別由工務處、消防局、社會處及行政處副處長擔任,各組組員由相關機關(單位)派科長擔任,其組織架構圖及各組員額配置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前項各組應就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任務職掌及相關專業提供資訊及協助。
五、本辦公室主任應定期邀集相關機關專責人員召開工作會議,協助重要防救災政策及本府所屬各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審查。
工作會議由主任擔任主席,主任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擔任主席,主任及副主任均未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
第一項工作會議召開時,專責人員如因要公無法出席時,請指派具有適當決策能力之人代理之。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專案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辦公室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消防局派員兼辦。
八、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