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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新竹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90)府授消救字第90803號函頒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府授消救字第0910036394號函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府授消救字第0940072358號函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OO年四月二十五日府消管字第1000103247號函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O八年九月二十日府消管字第1088950240號函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府消管字第1128950310號函第五次修正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八條規定設置新竹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本縣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擔任,置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下列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軍事機關(單位)代表聘(派)兼之:
 

(一)本府消防局長。

(二)本府警察局長。

(三)本府環境保護局長。

(四)本府衛生局長。

(五)本府文化局長。

(六)本府社會處長。

(七)本府教育局長。

(八)本府工務處長。

(九)本府產業發展處長。

(十)本府農業處長。

(十一)本府民政處長。

(十二)本府勞工處長。

(十三)本府地政處長。

(十四)本府財政處長。

(十五)本府交通旅遊處長。

(十六)本府行政處長。

(十七)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十八)本府原住民族行政處長。

(十九)本府人事處長。

(二十)本府主計處長。

(二十一)本府政風處長。

(二十二)本府稅務局長。

(二十三)本府新聞處處長。

  (二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

(二十五)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二十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運處。

(二十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二十八)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竹苗營業處。

(二十九)台灣中油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用天然氣營業處竹東服務中心。

(三十)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新竹氣象站。

(三十一)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三十二)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新竹工務段。

(三十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三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

(三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三十六)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新竹分所。

(三十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八岸巡隊。

(三十八)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二海巡隊。

(三十九)新竹後備指揮部。

(四十)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

(四十一)陸軍部隊訓練北區聯合測考中心。

(四十二)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四十三)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四十四)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四十五)縣長視業務需要指派人員。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兩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依實際運作狀況指定副召集人代理。

五、本會報召開時,得邀請新竹縣政府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鄉(鎮、市)代表、相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會報幕僚作業,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由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七、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八、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報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執行本要點出(不)力人員得專案辦理獎懲。